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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02-15   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2-14 16:31:2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带动形成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切实提升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大力发展政府出资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发挥其普惠金融服务职能,实现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发展,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准公共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加大对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与“4321”风险分担机制,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主业突出、影响力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上下贯通、全区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全覆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全面对接合作,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建立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补偿机制,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实力;发挥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作为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核心与行业龙头的作用,建立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与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的合作纽带,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
2016年末,初步建立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各设区市均有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全区14个设区市全覆盖,体系资本金规模达到30亿元左右。力争5年内,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本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左右,各项主要指标达到或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始终保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与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与支持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自治区和设区市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充实资本金实力和政府出资新设等方式,发展壮大一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实自治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扶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快做大做强。各设区市设立1家政府出资为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2016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全区14个设区市全覆盖。按照与经济发展需求相匹配、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南宁、柳州、桂林、百色等4个设区市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其他10个设区市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可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并结合当地财力情况确保于2018年底前逐步到位。县级财政原则上出资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县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现有县级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经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可归类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只能在本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已开展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出资或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原则上应回归公益性定位,具备条件的,经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可归类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尽快建成覆盖全区的广西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聚焦涉农融资担保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等负责)
(二)做大做强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为主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承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合作。要整合有关财政性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实力,形成与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相匹配的资本金规模,通过再担保“稳定器”和“放大器”作用,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2016年底前,自治区财政直接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注资5亿元,确保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增加到10亿元;确保5年内、力争3年,自治区财政直接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注资,使其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
改革完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体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的产权关系,落实其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的组织属性。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在保持独立性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国资委委托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履行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及党建等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依据公司法设立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自治区直属企业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进行配备和管理;进一步理顺公司管理关系,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要求,尽快实现决策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考核独立,确保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和完整。自治区国资委按照自治区直属企业管理规定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益性服务要求,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和绩效管理。自治区金融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公益性再担保职责、提供准公共产品服务、发挥体系核心作用等方面进行动态监测和年度考评。不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其政府性、公益性职能作用。要将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建设成为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核心、扶持政策整合的平台、银担合作的窗口,有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政策要通过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整合优化和统一实施,更好地带动全区各类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
(三)构建全区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包括自治区级再担保机构和自治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主体。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要发挥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核心作用,坚持公益性服务定位,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将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全区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帮助提升体系内成员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设区市和现有县级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参股,参股比例原则上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10%。要在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效运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推动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条件成熟时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国有控股的自治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参照自治区级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管理。
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代表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统一与市县政府、银行自治区级机构或总部机构进行联系对接,签订“4321”政银担合作协议,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统一取得“4321”融资担保业务银行准入资格,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市县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合作及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的全面对接。(各级人民政府,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等负责)
(四)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起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按要求达到相应规模后,在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各级财政每年按照增资幅度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原则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持续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厅等负责)
(五)建立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地设区市或县级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代偿责任。市县政府所承担的10%的代偿责任要通过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20%风险分担责任,不增加额外增信措施,主动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融资担保功能作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开展“4321”融资担保业务不得设置准入门槛,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行优惠利率。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率先严格执行“4321”风险分担机制,其他驻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要求,积极跟进,主动与总部协调对接,争取总部对我区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和建立“4321”风险分担机制的支持。对为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而需要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的企业主体,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接并做好服务,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负责)
(六)建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广西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方案》要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设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非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再担保机构进行适当补偿。2017年,自治区财政安排本级代偿补偿金1—3亿元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代偿补偿;各设区市、县财政要足额安排本级代偿补偿金对辖区内开展“4321”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非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代偿补偿。(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厅等负责)
(七)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最主要的作用是提供准公共产品服务,最大程度地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并降低融资成本。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量越大、占比越高、单户担保规模越小、融资担保收费越低、风险控制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越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各设区市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工作纳入自治区对各设区市年度绩效考核和行业监管评价范围;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防范为核心指标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评体系,着重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户数与贷款担保规模、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与代偿到位情况、担保费率优惠等指标;对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着重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放大倍数、服务小微企业户数与贷款担保规模、资本金使用效率、风险控制与代偿分担到位情况、再担保费率优惠等指标;按照属地和分级原则,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专项考核,着重考核开展“4321”融资担保贷款业务规模、履行风险分担责任情况、利率优惠情况等指标,将“4321”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围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引导银行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对各设区市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益性服务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绩效办,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责任主体,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把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重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事项,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负责)
(二)优化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同时对“4321”融资担保贷款可单列考核标准并适当提高对不良贷款率的监管容忍度,予以尽职免责;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准备金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优惠等相关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对已抵质押物的二次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免费用;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融资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改革相关管理规定与制度,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和债权追偿的效率与质量;依法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企业建立不良记录档案、不得享受扶持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提高诉讼效率和判决执行力,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等方面给予帮助;重视融资担保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制定薪酬标准,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高薪聘用,并与经营业绩适当挂钩。(各级人民政府,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等负责)
(三)加强风险防范。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市、县人民政府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既要大力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又要强化风险防范,严防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维护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广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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