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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02-14   浏览次数:
省信用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及《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6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印发
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
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及《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承担的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及损失补偿。“税融通”、道德信贷以及按规定批准的其他项目纳入省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省风险补偿基金遵循“政府监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其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省信用担保集团承担省再担保机构职能,具体承办省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工作,对省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按照《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15〕2132号)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省风险补偿基金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省风险补偿基金收益、追偿回收款及省再担保机构划转的风险准备金等。省再担保机构收取的再担保费主要用于补充省风险补偿基金,具体划转比例待其恢复收取再担保费后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财政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资金中按规定安排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加入省再担保体系,开展“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
(二)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本省范围,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担保方式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三)单户企业在保余额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
(四)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级不低于90%。
(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及时向财政部门及省再担保机构报送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先予代偿,省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代偿后,省风险补偿基金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条 对于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补偿,省风险补偿基金按规定给予省再担保机构20%补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财企〔2015〕2132号文件规定比例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
第十一条 对于单户企业在保余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补偿,省风险补偿基金按规定给予省再担保机构30%补偿。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于每月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省再担保机构,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省风险补偿基金申请书、省风险补偿基金申请项目明细表(见附件)、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催款通知、省再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资金进账单(记账联)及其他资料等。其中: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催款通知等资料如在申请省再担保机构代偿环节已经报送的,由省再担保机构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省再担保机构在收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不低于申报金额的20%比例抽查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由省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向省再担保机构拨付其承担的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税融通”、道德信贷等其他项目风险补偿由相关经办机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省再担保机构按照“税融通”、道德信贷等其他项目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完成《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15〕1193号)规定目标任务的,省风险补偿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对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代偿分担比例分别缴回省风险补偿基金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清收,及时充实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八条 省再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提取省风险补偿基金委托管理费,主要用于弥补代偿补偿基金运营管理的业务经费支出,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托管风险补偿基金本金的0.5%。
第十九条 对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及《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3〕2337号)规定认定条件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净损失,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确认,并经省再担保机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按规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再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贷款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合作银行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省财政厅将其列入省级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5年内不予享受财政政策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省再担保机构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省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与使用审计报告,并专题报告上一年度运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省风险补偿基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申报资料的,取消其补偿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截留、挪用、骗取、套取省风险补偿基金的,追回已拨补偿资金,取消其补偿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再担保机构不得将省风险补偿基金闲置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风险补偿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中发现问题,省再担保机构需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情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省再担保机构及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申请项目明细表
874号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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