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9-07-19 浏览次数:
赣发〔2019〕7号
(2019年3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初步形成了国有金融资本资产管理体系。但也要看到,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家底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高端金融人才缺乏、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必需认真研究解决。
各地各部门要深化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认识,正确把握金融本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新画卷提供强力支撑。
二、完善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国有金融资本,具体指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各级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实行委托管理的地方要设立过渡期,同时做到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报告职责不变。
(二)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各地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国有金融资本基本情况,逐户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为今后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穿透管理、统计监测和全口径报告等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实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分类管理,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省级重点国有金融机构,其国有金融资本由省财政厅集中统一管理;省级其他国有金融资本,由省财政厅委托其国有控股股东或参股股东按照穿透原则进行管理。鉴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准备实施省联社改革试点,为集中精力和时间实施好这项改革,暂不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待其改革到位后,再行研究确定。
(三)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省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运营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负有保值增值义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国有金融机构除外),依据章程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督促子公司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
(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干预公司自主经营、不改变决策结构,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穿透原则,对所属国有金融机构,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式管理,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
三、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2019年底前,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对同级国有金融资本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工作,并对金融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金融资本进行全面产权登记,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状况。完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
(二)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积极完善考核体系,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绩效、核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的重要依据,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薪酬制度与现代企业治理方向相一致、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统一、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不同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相差异、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利益相协调等原则,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以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合理核定负责人薪酬。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实行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已上市的金融机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的金融机构参照上市金融机构披露。
(四)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财政财务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国有金融机构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经营管理,健全业务发展、财务管理、绩效考核、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向财政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财务、会计信息。
四、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一)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发展壮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推动企业优化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各类基金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资产整合、兼并重组、股权融资。加大金融机构上市培育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上市、并购、重组。优化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结构,鼓励国有资本发挥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改革。研究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发挥平台作用,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流动、优化投向。
(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实现形式。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推进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向国有金融机构依法派出股权董事、股东监事。完善股权董事选任、考核和问责等管理制度,加强实质化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金融资产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派出股权董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其履职情况和重大事项,自觉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专业。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端正发展理念,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为本,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找准金融服务重点,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四)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监管责任。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各类风险隐患,严密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房地产泡沫引发金融风险、金融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积极稳妥处置突出风险点。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五、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一)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国有金融机构基层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党组)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全面推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委(党组)副书记。
(二)加强领导班子和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党组)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全面加强国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积极对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省“双千计划”,培养、选拔、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精通金融工作的干部队伍,重视从一线发现人才,精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完善国有金融机构与党政部门干部双向交流挂职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质量,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业道德约束制度,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以忠诚为魂、以百姓为念、以用人为要、以实干为本、以清廉为贵,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标本兼治的制度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六、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一)加强协调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所有制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外部监管,承担市场监管职能,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本级金融监督、国有资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的横向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二)严格责任追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全面掌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披露。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全口径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以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注意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得到有效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