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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做强做大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将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省融资担保集团,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协同发展,力争2020年底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2.加快发展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龙头机构。积极发展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整合现有担保资源,鼓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市、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增强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协同推进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省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强业务合作,构建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辅导企业发展能力,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作为,强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规范运作,2020年底前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4.促进规范化、市场化运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聘请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机构管理,持续加强担保、再担保能力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要按照薪酬制度与现代企业治理方向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利益相协调等原则,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以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合理核定负责人薪酬。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专注支小支农担保主业

5.聚焦支小支农。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加强业务引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省融资担保公司和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合理设置合作担保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提高到80%以上,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提高到50%以上。(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推进再担保业务发展。省融资担保公司、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向省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担保(含再担保)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8.深化银担合作。银担双方应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产融对接活动,充分利用江西省“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和各地搭建的融资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提高对接效率和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全省融资担保业务分险,与省融资担保公司在省级层面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按照“全部准入、差别授信,聚焦普惠、支小支农,风险分担、诚实守信,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在准入门槛、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不得附带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条件。(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9.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银担合作各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省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对于贷款规模增长快、履行风险分担责任情况好、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户数占比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融资担保公司、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提高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或扩大合作贷款规模。(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求开展业务合作,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正当原因不得单方面削减融资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增加融资担保机构的义务或限制性条件、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各地要将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小支农贷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范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协助。(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加强跟踪评估。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将评估结果与业务合作和资金存放规模挂钩。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按期向省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合作情况。(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防止风险转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有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13.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省、市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省、市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对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扶持重点优势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应当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鼓励省融资担保公司对业务合作积极、运营管理规范、风控能力强、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作机构适当降低或返还再担保费。(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4.促进实际贷款利率下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新发放贷款利率主要参考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定价等措施,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实际贷款利率下行。(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15.规范收费和贷款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严格贷款流向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占用客户贷款。(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五、持续加大扶持力度

16.落实国家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扶持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展。落实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

17.健全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有权人的由出资人履行有权人职责。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融资担保公司不良资产处置,释放更多担保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流动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给予金融机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

18.完善资金补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机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2号)要求,在2021年底前补足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探索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资、捐资的有效途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捐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9.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在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省金融发展奖补专项资金予以奖补激励。鼓励各地出台配套奖补措施,加大支持激励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各地要对照《江西省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配套风险补偿政策,由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的代偿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1.改进考核评价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以发挥融资担保功能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核心指标的考核评价体系,降低或取消对相应利润考核要求,重点考核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资金补充、风险补偿、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员工薪酬水平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2.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尽职免责事项和工作流程,就发生的代偿和损失,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在尽职的情况下依法依纪予以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适当下调风险权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六、充分发挥担保增信功能

2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申请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遵守人民银行的有关征信管理规定,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各级政府涉企信用信息平台应及时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并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接入和查询提供方便。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查询、使用征信信息,促进信息共享。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4.简化担保要求。省融资担保公司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加快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对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支持采取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方式,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融资门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25.提升担保服务能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并加强经验总结和案例宣传,不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支持融资担保业协会充分发挥协调、自律、服务职能,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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