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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文件
洪府厅发〔2016〕10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江西省《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以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使该行业在实现全市经济大发展目标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1、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对当年为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额超过其注册资金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的0.5%给予补偿,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80万元;对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的,在享受原风险补偿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0.5%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风险补偿。
2、对风险控制制度完备、社会效益优良、年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进行排名,前五名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不断强化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服务与监管
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规范、制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诚信度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并适当放大担保倍数。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协作追偿代偿债务,共同防控和化解风险;要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根据项目风险程度、申贷企业和承保机构资信等级,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5、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配备相关专业人才,建立专业评审和内部风控体系,加强保前、保中和保后的风险控制,确保担保资金运行安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6、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担保机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查处。
7、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出现逾期的贷款,属于担保机构代偿的部分,担保机构应根据与合作银行的约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
8、为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作用,鼓励企业通过担保扩大融资额度,从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速度快且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担保费用的8%进行保费补贴,每户企业的最高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不断优化担保行业的发展环境
9、保障担保机构在办理担保业务时依法查询被担保企业的工商、质监、税务、国土、房产、统计、海关、法院和安监等相关信息,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反担保抵押物登记时,相关登记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评估。
10、支持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快推进将担保公司和企业担保信息全部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企业贷款逾期由担保机构代偿的,应予以记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及其它方面的信息支持。
11、支持和鼓励担保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业务培训、行业操作规程制定、理论研讨和对外交流等工作,逐步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信息定期发布,并从资金和业务指导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时效为3年。2009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洪府厅发〔2009〕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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